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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一歌厅展开大众集合场所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经营消防安全查看时,发现该单位防火门外观与型式查验陈述不符,经检测该防火门不合格。
大队第一时间依据《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管若干办法》发动部分协作机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分推进案子联接,于2024年6月13日对该歌厅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一案立案查询。
据查询,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该歌厅需求的是防火门,仍找到不具备出产防火门资质的湖北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9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田某某订货31樘包厢门。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彭某某要将这批包厢门以防火门的名义出售,且本身无出产防火门资质的情况下,仍伙同李某某、钟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产该31樘包厢门,并为该批门处理防火门查验资质, 2024年4月底, 该31 樘门被送往歌厅装置到位。2024年6月11日,经浙江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定,该批门不符合防火门的耐火功能,查验测验结构为不合格。
在继续的尽力和坚持下,成功确定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彭某某及湖北某金属制造的产品有限公司田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现其涉案出售金额13.33万元,扣押防火门31樘。
经查询,该防火门出售厂家彭某某及出产厂商田某某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假充合格消防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子的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将有关头绪移送永康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被告人彭某某及田某某别离于 2024年11月6日、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2025年4月9日,本案经依法审理后,法院已作出收效判定,确定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判处相应惩罚。
本案中,出产、出售、运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但其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具有适当的实际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组织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问题头绪移送司法机关,严厉追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出产、出售、运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撼效果,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商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