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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无小事,将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落到实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容不得被执行人“拖躲逃赖”,更不容“讨价还价”。近日,崇左法院执行局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综合运用拘传拘留、失信曝光、发出《预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及抗拒执行行为,以看得见的执行成果维护和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官,我只带了7000元现金,剩下的欠款我现在就去银行取出来。”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内,被执行人李某在面对严肃坚决的执行法官时,无计可施,终于妥协地表示要立即凑齐钱款。
2018年,李某因生意周转不开向农某某借款1.2万元,在还了一部分钱后,经过多次催促,仍欠7700元未归还。2022年10月,农某某向龙州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截至2023年2月份,李某仍未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事项,无奈之下,农某某向龙州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拨打李某电话,但李某从不接听,执行法官又数次到李某家中查找,也始终无人开门。近日,执行干警收到一条线索,得知李某现在摆摊做生意,每天晚上会回家。事不宜迟,执行法官当即组织干警部署突击行动。当天傍晚,执行法官及干警来到李某家,在出示证件和告知来意后,将其拘传到了龙州法院。
李某自知理亏,带着家中7000元现金跟着执行法官来到法院,声称只欠款7000元,但其始终不认可其余700元。
“配合执行不是讨价还价,如果你依然还是这种态度,我将立即对你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的严厉措词之下,李某当即向法官表示要去银行取钱。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李某最终取钱偿还这笔欠款,至此该案自动履行完毕。
在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某于2015年11月借给陆某29万元用于贩卖活牛生意并约定80天的借款期限和1.5万元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陆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向某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令陆某偿还向某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并玩起了“失踪”。向某于2016年6月向天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经过采取多次网络查控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动产、银行、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遂将案件终本结案。
柳暗花明,第三方到期债权浮出水面。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陆某因无力偿还贷款,某房地产公司起诉陆某解除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后会向陆某退还首付款,因此追踪陆某房产的处置情况将会成为案件执行的突破口。天等法院执行干警遂迅速赶往某房地产公司核实相关情况。
经调查发现,因陆某不按时向银行偿还月供,某房地产公司被迫向银行代陆某偿还贷款,并于2018年8月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陆某,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支付相应违约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解除某房地产研发企业与陆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陆某与工行、某房地产研发企业的《个人借款合同》,某房地产研发企业向陆某退还购房首付款、已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2023年4月12日,天等法院依法对以上描述的案件进行执行,执行干警向某房地产研发企业释明法定协助义务,直接送达冻结上述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期债务责令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扣除陆某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联的费用后顺利执行回款14万余元。时隔6年多时间,向某的胜诉权益终于得到部分兑现。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成功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农某某与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婚生女儿随农某某居住生活,玉某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是,2022年全年,玉某某仍不主动履行抚养费,无奈之下,申请人农某向大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利用互联网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某某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了解到玉某某目前在雷平镇生活,但就是拖延不履行。执行人员多次对玉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催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玉某某均是口头上敷衍,称过两天履行,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执行干警经过研判,认为本案属于小标的执行案件,玉某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当对玉某某进行强制措施的预警,以促使玉某某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遂当机立断对玉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玉某某发出《预限制消费令》、《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和《预拘留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逾期将对其采取上述强制措施。
“法官,我已经把钱转到法院账户了,你们还会拘留我吗?”玉某某在收到法院的《预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后,终于意识到法院将要动真格了,担心影响自己的征信,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震慑下,当天即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履行了全部债务,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本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30人,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凭祥市人民法院举报。
对于已发送的内容,微信不提供修改功能,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名单将会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各地真实的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能采用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相关的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